Q:职工在多个单位就业,工伤保险费由谁缴纳?
【资料图】
A:职工(包括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Q: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由谁来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
A:《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Q:职工借调期间发生工伤,哪家单位承担责任?
A: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Q: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工伤保险责任由谁来承担?
A:《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
同时,人社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进一步明确,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
Q:单位破产了,工伤职工权益如何保障?
A: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依法拨付应当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具体来说,对于已参保的破产企业,应当由其向企业工伤职工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及按期应缴纳(趸缴)工伤保险费的费用,列入第一顺序清偿。对于未参保破产企业,各项工伤保险待遇费用应当由企业负担,并按照第一顺序优先清偿。
Q:劳动合同到期后单位还没有续签,在这期间发生工伤怎么办?
A:在劳动合同期满后未再订立劳动合同,职工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发生事故伤害的,如果劳动者、用人单位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争议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关系确认以后,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果被认定为工伤,享受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相应待遇。
Q: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工伤保险如何处理?
A:《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据前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应当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参加当地工伤保险,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中止;不能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不中止。
(南方工报 任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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